(一)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
3.部队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县级人武部门确认文件。
(二)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本人应当凭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上一条:十一、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退役落户)
下一条:九、出国(境)注销户口登记(出国、出境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