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监测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永市监抽检处置公告〔2023〕03号
现将抽样编号为SBJ23530000606430763ZX、XBJ23532327721410100、XBJ23532327721420117、XBJ23532327721420111、SBP23530000004431758ZX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SBJ23530000606430763ZX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BJ23530000606430763ZX |
样品名称 |
滇橄榄原汁饮料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2-12-17 |
型号规格 |
300ml/瓶 |
标称生产企业 |
云南楚雄绿舟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楚雄市优彝便利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3. |
检验机构 |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4-28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3-04-28 |
抽样单位 |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600瓶 ,其中用于抽样检验8瓶,已销售数量600瓶 ,库存数量:0袋 (2)下架封存数量:0袋 。(3)召回数量:0袋 ;(4)未完全召回原因: 零售,消费者零星购买,没有登记购买者信息,仅对部分认识的购买者进行电话联系召回、了解食用后身体健康情况,已经消费完。 |
原因排查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造成该批次“滇橄榄原汁饮料”抽检不合格初步分析: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技术人员在添加防腐剂时,只计算了单个品种添加剂的使用量,没有注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才导致检验项目不合格。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 2023年5月10日 2.结案时间: 2023年7月25日 未立案说明:无 未结案说明:无 2.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彝舟”牌滇橄榄原汁饮料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3)。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3.具体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5292元。(2)罚款10000元。 |
整改复查 |
1. 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要求,依法诚信经营食品,保证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 2.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控制,做到先检验,合格后再出厂。 3.继续收集反馈消费者食用健康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工作。 5.每年开展2次经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2.整改复查情况:目前进行约谈,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要求整改。 |
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家焕 18908789220)
二、XBJ23532327721410100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BJ23532327721410100 |
样品名称 |
细尖椒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3-06-15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被抽样单位 |
永仁县智慧农贸市场(龙翠华)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检验结果: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3)。 |
检验机构 |
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7-21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3-07-21 |
抽样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10kg ,其中用于抽样检验6.5kg,已销售数量3.5kg ,库存数量:0kg (2)下架封存数量:0kg 。(3)召回数量:0kg ;(4)未完全召回原因: 除用于抽样数量外,其余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由于是零星购买没有登记购买者信息,一直没有接到消费者不良情况反映。 |
原因排查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造成该批次“细尖椒”抽检不合格初步分析原因是在种植环节土壤中的重金属带入至镉超标。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 2023年7月21日 2.结案时间: 2023年10月16日 未立案说明:无 未结案说明:无 2.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3.具体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2元。(2)罚款2000元 |
整改复查 |
2. 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要求,依法诚信经营食品,保证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 2.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正规渠道采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义务,索取供货商证照资质和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3.继续收集反馈消费者食用健康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工作。 5.每年开展2次经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2.整改复查情况:目前进行约谈,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要求整改。 |
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家焕 0878-6722160)
三、XBJ23532327721420117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BJ23532327721420117 |
样品名称 |
萝卜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3-06-15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被抽样单位 |
永仁李建丽蔬菜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检验结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甲拌磷mg/kg,指标≤0.01,实测值0.036)。 |
检验机构 |
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7-24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3-07-24 |
抽样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10kg ,其中用于抽样检验6.6kg,已销售数量3.4kg ,库存数量:0kg (2)下架封存数量:0kg 。(3)召回数量:0kg ;(4)未完全召回原因: 除用于抽样数量外,其余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由于是零星购买没有登记购买者信息,一直没有接到消费者不良情况反映。 |
原因排查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源于种植环节。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 2023年7月24日 2.结案时间: 2023年10月19日 未立案说明:无 未结案说明:无 2.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3.具体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0元。(2)罚款2000元(并案) |
整改复查 |
3. 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要求,依法诚信经营食品,保证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 2.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正规渠道采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义务,索取供货商证照资质和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3.继续收集反馈消费者食用健康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工作。 5.每年开展2次经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2.整改复查情况:目前进行约谈,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要求整改。 |
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家焕 0878-6722160)
四、XBJ23532327721420111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BJ23532327721420111 |
样品名称 |
豇豆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3-06-15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被抽样单位 |
永仁李建丽蔬菜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检验结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噻虫胺,mg/kg,指标≤0.01,实测值0.046)。 |
检验机构 |
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7-24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3-07-24 |
抽样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6kg ,其中用于抽样检验4.1kg,已销售数量1.9kg ,库存数量:0kg (2)下架封存数量:0kg 。(3)召回数量:0kg ;(4)未完全召回原因: 除用于抽样数量外,其余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由于是零星购买没有登记购买者信息,一直没有接到消费者不良情况反映。 |
原因排查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源于种植环节。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 2023年7月24日 2.结案时间: 2023年10月19日 未立案说明:无 未结案说明:无 2.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3.具体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0元。(2)罚款2000元(并案) |
整改复查 |
4. 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要求,依法诚信经营食品,保证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 2.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正规渠道采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义务,索取供货商证照资质和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3.继续收集反馈消费者食用健康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工作。 5.每年开展2次经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2.整改复查情况:目前进行约谈,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要求整改。 |
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家焕 0878-6722160)
五、SBP23530000004431758ZX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BP23530000004431758ZX |
样品名称 |
茄子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3-06-27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被抽样单位 |
永仁古城农贸市场/徐琼芬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检验结果: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镉(以 Cd 计),mg/kg,指标≤0.05,实测值0.063)。 |
检验机构 |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7-27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3-07-27 |
抽样单位 |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10kg ,其中用于抽样检验3kg,已销售数量7kg ,库存数量:0kg (2)下架封存数量:0kg 。(3)召回数量:0kg ;(4)未完全召回原因: 已全部用于抽样检验。 |
原因排查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造成该批次“茄子”抽检不合格初步分析原因是在种植环节土壤中的重金属带入至镉超标。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 2023年7月27日 2.结案时间: 2023年9月6日 未立案说明:无 未结案说明:无 2.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3.具体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0元。(2)罚款2000元 |
整改复查 |
5. 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要求,依法诚信经营食品,保证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 2.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正规渠道采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义务,索取供货商证照资质和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3.继续收集反馈消费者食用健康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工作。 5.每年开展2次经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2.整改复查情况:目前进行约谈,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要求整改。 |
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家焕 0878-672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