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监测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永市监抽检处置公告〔2023〕04号
现将抽样编号为XBJ23532327721410143、XBJ23532327721410144
XBJ23532327721410147、XBJ23532327721420128四个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XBJ23532327721410143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BJ23532327721410143 |
样品名称 |
鲤鱼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3-08-03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永仁陶记水产品摊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地西泮,µ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06 |
检验机构 |
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9-08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3-09-08 |
抽样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8kg ,其中用于抽样检验2.4kg,已销售数量5.6kg ,库存数量:0kg (2)下架封存数量:0kg 。(3)召回数量:0kg ;(4)未完全召回原因: 除用于抽样检验外,已全部零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 |
原因排查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造成该批次“鲤鱼”抽检不合格初步分析:导致兽药残留超标是养殖场和批发商随意添加,没有过休药期就上市销售。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 2023年9月8日 2.结案时间: 2023年11月30日 未立案说明:无 未结案说明:无 2.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 受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对永仁陶记水产品摊销售的鲤鱼和牛蛙进行抽样送检,现场抽取样品鲤鱼2.4kg(抽样基数为8kg)和牛蛙2.4kg(抽样基数8kg)。2023年9月6日,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SP202323090号检验报告,检验样品:鲤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SP202323091号检验报告,检验样品:牛蛙,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案水产品销售完毕无库存,获销货款448元。 当事人在经营中未如实建立进货台账、销货台账,未向供货方索证索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罚。 3.具体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48元。(2)罚款3000元。 |
整改复查 |
1.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 (2)今后销售的水产品,一律从正规批发部进货,向供货商索要证照,每次进货都索要进货单据以便于保留证据,每年对自己销售的水产品自行送检,检验合格后才上市销售。 2.整改复查情况:目前进行约谈,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要求整改。 |
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家焕 18908789220)
二、XBJ23532327721410144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BJ23532327721410144 |
样品名称 |
牛蛙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3-08-03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永仁陶记水产品摊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恩诺沙星,µ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344 |
检验机构 |
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9-08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3-09-08 |
抽样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8kg ,其中用于抽样检验2.4kg,已销售数量5.6kg ,库存数量:0kg (2)下架封存数量:0kg 。(3)召回数量:0kg ;(4)未完全召回原因: 除用于抽样检验外,已全部零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 |
原因排查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造成该批次“牛蛙”抽检不合格初步分析:导致兽药残留超标是养殖场和批发商随意添加,没有过休药期就上市销售。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 2023年9月8日 2.结案时间: 2023年11月30日 未立案说明:无 未结案说明:无 2.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受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对永仁陶记水产品摊销售的鲤鱼和牛蛙进行抽样送检,现场抽取样品鲤鱼2.4kg(抽样基数为8kg)和牛蛙2.4kg(抽样基数8kg)。2023年9月6日,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SP202323090号检验报告,检验样品:鲤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SP202323091号检验报告,检验样品:牛蛙,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案水产品销售完毕无库存,获销货款448元。 当事人在经营中未如实建立进货台账、销货台账,未向供货方索证索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罚。 3.具体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48元。(2)罚款3000元。 |
整改复查 |
1.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 (2)今后销售的水产品,一律从正规批发部进货,向供货商索要证照,每次进货都索要进货单据以便于保留证据,每年对自己销售的水产品自行送检,检验合格后才上市销售。 2.整改复查情况:目前进行约谈,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要求整改。 |
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家焕 18908789220)
三、XBJ23532327721410147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BJ23532327721410147 |
样品名称 |
牛蛙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3-08-03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永仁粤海海鲜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诺沙星,µ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417 |
检验机构 |
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9-08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3-09-08 |
抽样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8kg ,其中用于抽样检验3.1kg,已销售数量4.9kg ,库存数量:0kg (2)下架封存数量:0kg 。(3)召回数量:0kg ;(4)未完全召回原因: 除用于抽样检验外,已全部零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 |
原因排查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造成该批次“牛蛙”抽检不合格初步分析:导致兽药残留超标是养殖场和批发商随意添加,没有过休药期就上市销售。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 2023年9月8日 2.结案时间: 2023年11月30日 未立案说明:无 未结案说明:无 受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对永仁粤海海鲜摊销售的牛蛙进行抽样送检,现场抽取样品牛蛙3.1kg(抽样基数8kg)。2023年9月6日,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SP202323094号检验报告,检验样品:牛蛙,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案水产品销售完毕无库存,获销货款200元。当事人在经营中未如实建立进货台账、销货台账,未向供货方索证索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3.具体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00元。(2)罚款1000元。 |
整改复查 |
1.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 (2)今后我销售的水产品,一律从正规批发部进货,向供货商索要证照,每次进货都索要进货单据以便于保留证据,每年对自己销售的水产品自行送检,检验合格后才上市销售。 2.整改复查情况:目前进行约谈,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要求整改。 |
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四、XBJ23532327721420128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BJ23532327721420128 |
样品名称 |
葡萄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3-07-28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永仁明美水果摊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己唑醇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45. |
检验机构 |
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9-11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3-09-11 |
抽样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8kg ,其中用于抽样检验6kg,已销售数量2kg ,库存数量:0kg (2)下架封存数量:0kg 。(3)召回数量:0kg ;(4)未完全召回原因: 消费者零星购买,没有登记购买者信息,已经消费完。未接到消费者不良情况反馈。 |
原因排查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造成该批次“葡萄”抽检不合格初步分析:通过对生产、贮存过程的自检自查和原因分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索证索票,在不知道这批水果不合格的情况下购进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是种植农户和批发商随意添加农药造成的,问题源于种植和批发环节。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 2023年9月11日 2.结案时间: 2023年11月30日 未立案说明:无 未结案说明:无 2.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受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对永仁明美水果摊销售的水果进行抽样送检,现场抽取样品葡萄6kg(抽样基数8kg)。2023年9月7日,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SP202323058号检验报告,检验样品:葡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己唑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案的葡萄销售完毕无库存,获销货款48元。当事人在经营中未如实建立进货台账、销货台账,未向供货方索证索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3.具体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8元。(2)罚款2000元。 |
整改复查 |
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 2.销售的水果,一律从正规批发部进货,向供货商索要证照,每次进货都索要进货单据以便于保留证据,每年对自己销售的水果自行送检,检验合格后才上市销售。 3.整改复查情况:目前进行约谈,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要求整改。 |
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家焕 1890878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