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罚〔2021〕25号
当事人:永仁县野森达菌业有限公司
地址:永仁县莲池乡生物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熊××
联系电话:182××××××××
住址:永仁县莲池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日在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对在该企业成品仓库中的松露酒(商标:野森达、规格型号500mL/瓶 35%vol、生产日期2020年1月14日)进行依法抽检。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No:GC20531970004《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9日,我局收到本《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0009)号《云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No:GC20531970004《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下架通知》。2020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不合格松露酒进行了就地查封,并进行全面调查。经调查确认,该批产品是由永仁县野森达菌业有限公司生产,原基酒(26号罐酒)来源于宜宾市汉邦酒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并附有检验报告,该企业于2020年1月14日进行加工生产,共生产了规格500mL/瓶 35%vol的松露酒50瓶,销售单价80元/瓶,其中:抽样检验用了8袋,其余的42瓶全部存放在本厂仓库,合计货值金额为336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No:GC20531970004《检验报告》、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4页;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现场检查笔录、下架通知、材料移送书4份4页;3、调查笔录1份3页;4、整改报告1份2页;5、关于对松露酒抽检不合格情况说明1份3页;6、产品购销合同及基酒产地检验报告1份6页;7、本企业自行检验报告单1份3页; 8、永仁县野森达菌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食品安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6页、9、当事人提供的企业为社会捐资献爱心的资料8页;10检查及扣押物品及相关图片6张。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1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先告(20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一是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并已将整改报告呈交我局备案;二是因本批松露酒是新产品,原基酒(26号罐酒)来源于宜宾市汉邦酒业有限公司,并附有检验报告,该公司检验人员自行进行了检验,准确度不精细,专业性不强,检验项目中的酒精度标准指标为35士1.0,实测值为37.6,仅差1.6,没有流向市场,社会危害小;三是该公司长期以来,积极支持公益事业,扶贫捐资,为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请求相关部门给予减轻处罚。此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及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 没收不合格松露酒42瓶;
二、 并处罚款陆仟元整(小写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市扬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