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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永罚字〔2022〕5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230009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3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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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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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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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楚环永罚字〔2022〕5号

违法事实

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防治措施不到位:现场检查时公司污染治理设施在运行,但破碎、筛分、磁选车间和1号电炉出料口产生的烟气和粉尘因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导致未完全收集,有烟气和粉尘排入外环境。公司物料堆存未严格落实“三防”措施:公司产品库旁边露天堆放砂子,原料库门口和雨水沟内有散落的钛精矿粉,1号电炉旁边堆放有焦碳粉,未采取遮盖措施。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13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