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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0410019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2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农宅违)罚[2023]1号

2023年2月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永仁县维的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电话称:“永仁县维的乡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巡查中发现李XX在维的乡XX村委会XX组新建房屋一幢,新建的房屋用地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同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立案。2023年2月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李XX新建房屋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原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林权证复印件,委托了云南瑞德测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永仁分公司对房屋用地现状进行实地勘测,出具《李XX建房用地现状勘测技术报告》;同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2月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维的乡负责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维的自然资源所对李XX建房用地出具的《查验情况证明》和李XX建房用地位置在三调数据中的打印图斑及三调数据对耕地的概括说明。

当事人李XX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李XX于2022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在永仁县维的乡XX村委会XX组新建房屋一幢,房屋于2023年1月建设完工,并装修完毕。房屋主要用于自家生产居住使用,房屋建筑用地和房屋周围硬化用地合计占地334.46平方米,用地的土地类型均为耕地(旱地),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李XX新建房屋的用地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书,属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的违法行为。李XX在XX组原有住宅一幢,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5.2平方米,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不符合再新建住宅的条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间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李XX建房用地现状勘测技术报告》共同证实了李XX在永仁县维的乡XX村委会XX组新建房屋一幢,房屋建筑用地和房屋周围硬化用地合计占地面积为334.46平方米的事实,证实了李XX新建盖的房屋为生产居住使用的住房,属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事实;

二、当事人《询间笔录》、维的乡负责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询问笔录》共同证实当事人李XX建设房屋的用地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书的事实;

三、《李XX建房用地现状勘测技术报告》、维的自然资源所对李XX建房用地出具的《查验情况证明》和李XX建房用地位置在三调数据中的打印图斑及三调数据对耕地的概括说明共同证实了李XX新建房屋用地的土地类型为耕地(旱地),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事实;

四、当事人提交的原住宅《集体土地使用证》、当事人《询间笔录》和户口簿复印件共同证实了李XX属永仁县维的乡XX村委会XX组村民,在田房组已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5.2平方米,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不符合再申请宅基地建住宅的事实;

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4日向当事人李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执法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于2023年2月17提交了听证申请。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2月20日组织相关人员对陈述申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阅和复核,就“80年代初将XX片区荒山划分给我们5户,自1983年以来一直都是自留山林地性质”等陈述申辩意见,执法机关经合议认为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仅能证明李XX建房用地的归属权、使用权和土地的历史问题,并不能改变李XX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执法机关经复核合议后不予采纳。2023年3月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了《李XX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听证会,就当事人李XX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新建的房屋属林业生产管理用房,占用的土地属荒山地,是自留山林地类型,自建林业生产管理用房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拟作出的永农(农宅违)告[2023]1号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具有管辖权”等重点意见进行辩解,听证人员听取了双方陈述和辩论意见后,通过举手表决,一致同意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宅违)告[2023]1号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合计334.46平方米(详见李XX建房用地现状勘测技术报告);

二、限2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房屋(详见李XX建房用地现状勘测技术报告)。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34.46平方米。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十五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