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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永不罚字〔2023〕1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0627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2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仁县兴荣木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永仁县兴荣木业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

楚环永罚字〔20231

 

 

 

案件情况

永仁县兴荣木业有限公司“年产8万立方米建筑模板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2023年3月10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永罚告改字[2023] 1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3月31日在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三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经审查,公司系首次违法,并于2022年10月20日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完成公示,违法行为已经消除,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不予行政处罚;(二)给予环保普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