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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教育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3-100700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0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仁县教育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是指在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上,就本局及全县系统内部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并作出决定:(一)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

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二)对重大工作项目实施前的可行性调查研究;(三)安排部署重大工作任务;(四)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应当依法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的;

(五)应当提交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前,承办科室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写出书面说明,交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书面说明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基本情况、相关材料、行政决策依据建议等。

第五条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局领导为会议主持人,由承办股室汇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说明。参加会议人员就承办股室提出的处理建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不对他人的意见给予否定。

第六条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集体讨论程情况提出决定意见。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就决定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主持人应当对决策决定负责。

第七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三)集体讨论、审议过程及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四)主要分歧意见;(五)主持人的决定。第八条参加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文件印发前,不得泄露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九条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由承办股室适时跟踪问效,并向领导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条在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中,故意或过失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