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永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3年6月
3.3.2. 预警响应涉及乡镇党委、政府、防灾减灾委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5.1.3.响应措施
5.2.3.响应措施
永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机制,规范救灾救助行为,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楚雄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永仁县防灾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等。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的减灾救助。
当周边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内救灾救助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依靠基层,群众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1.5.1 在全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在县内发生4.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启动本预案;在我县行政区域外发生较大地震,对本县造成较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1.5.2 发生一般及一般以上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地区维稳处突等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减灾救助工作。
1.5.3对敏感地区、特殊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县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应对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机构,按照《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永仁县防灾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永府明电〔2020〕5号),县减灾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主要涉灾部门的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应急局、县供销社、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永仁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楚雄州支队永仁中队组成。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贯彻落实国家、省、州防灾减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县委、县政府对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防灾减灾规划;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活动;研究制定防灾减灾工作相关制度;指导各乡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负责县防灾减灾委员会日常事务,承担全县防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会同县防灾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灾害发生时组织县防灾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及防灾减灾工作,起草防灾减灾方面的各类文稿;协调筹集防灾减灾资金和物资,指导防灾减灾工作有序开展,发布防灾减灾工作信息;完成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委宣传部:全面掌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时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项目规划和项目计划,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安排重大防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实施重要能源保障,指导相关企业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扩大储备覆盖范围,优化储备布局,完善物资储备类型,丰富储备种类,实施储备物资向基层一线延伸,保障灾害发生时灾区必须地生活物资供应;会同县应急局制定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程序组织调运。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 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指导通信企业建立有线传输、无线传输、卫星传输等多种现代通信手段结合的备用或机动应急通信网络;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做好信息化应急、无线电应急处置和应急通信保障;指导相关企业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推进科技减灾能力建设,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储备,必要时请示动用国家、省、州生活必需品市场储备。
县教育体育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合理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建立防灾减灾教育长效机制,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相关警情处置,指导做好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民政局:指导做好民政福利机构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财政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筹集、调度、分配、安排、拨付防灾减灾经费,会同成员单位争取中央、省、州补助经费,及时下拨防灾减灾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做好民房恢复重建的选址、勘测、规划等工作;指导编制避难场所规划工作;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负责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负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编制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提升防洪排涝能力;负责开展城镇公共建筑和城镇居民住房的评估、鉴定;负责县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工作;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交通运输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实施交通设施灾害防治工程,提升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抗灾能力;灾害发生时最大限度保障运送伤病员、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救灾车辆的通行;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农业农村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做好农业的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组织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有效落实应急防控措施和指导科学防控;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演练。
县水务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做好水旱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演练。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行社、旅游景区、重点文物单位的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开展 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测和监管;指导做好医疗 机构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审计局:负责县、乡镇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审计,及时反馈审计意见。
县统计局:协助提供受灾区的人口及基本统计信息。
县应急局:负责县防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承担全县防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会同县防灾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灾害发生时组织县防灾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及防灾减灾工作,起草防灾减灾方面的各类文稿;协调筹集防灾减灾资金和物资,指导防灾减灾工作有序开展,发布防灾减灾工作信息;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市场监管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保障灾害发生时食品安全;负责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控系统风险;加强灾害 发生时灾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县林草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县级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和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队伍建设和森林草原火灾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广电局:组织县电台、电视台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灾害生发时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供销社:组织应急生活物资保障,确保灾害发生时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负责境内外救助款物接收,接受国际红十字运动组织提供的紧急援助;协助参与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救助及其他人道救援;指导做好日常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地震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震情动态信息,提出地震应急对策建议,按照职责实施和参与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地震现场考察、震害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工作;大力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加强新建工程和抗震设防重大 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
县气象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管理,开展天气气候的预报预测,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发布,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评估分析工作;负责救灾现场的气象服务保障。
永仁供电局: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日常准备,灾害发生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做好电力调配和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日常准备,灾害发生时根据灾情和灾区需求,组织协调驻永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
县消防救援大队: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综合性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负责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灾害发生时根据灾情和灾区需求,组织调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力量及装备开展救援工作;指导并做好日常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武警永仁县中队: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日常准备,当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救灾工作需求,及时协调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适时进行灾情评估、会商,对全县重大减灾救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评估,开展工作调研,为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建言献策。
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县气象、地震、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发布预警信息。
(1)加强应急值守、信息报送。
(2)加强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出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4)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预警涉及地区、单位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
(5)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地区、单位指导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派出救援和医护等力量,调运设施设备或物资支持预警地区、单位开展防灾抗灾工作。自然灾害发生,预警响应工作组立即就地转化为应急救灾工作组。
(6)向州防灾减灾委和县防灾减灾委领导、县防灾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通报预警响应情况。
(7)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3.3.2.预警响应涉及乡镇党委、政府、防灾减灾委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预警信息。
(2)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救灾准备工作。
(3)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防灾抗灾设施、设备进行紧急修复。
(4)设定警戒区域限制或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实施避险、紧急转移安置。
(5)实施交通管制、消防、防洪等紧急防灾措施。
(6)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等规定,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涉灾乡镇及部门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行业部门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涉灾乡镇及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涉灾乡镇及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涉灾乡镇及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在5日内牵头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涉灾乡镇及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周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防灾减灾委成员单位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
灾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随后持续发布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等情况,并主动回应网络舆情,加强舆论引导。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对灾害发展过程和特点、发生范围、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防灾减灾委设定I、II、III三个县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5人以上(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3000间或8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县防灾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县防灾减灾委主任领导或委托县防灾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应对工作。县防灾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由县防灾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驻永解放军、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县防灾减灾委或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提供新闻发布稿及相关资料,县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发布,对外发布灾情;编发灾情快报,报州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并向县防灾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国家资金补助请示。
(6)县防灾减灾委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驻永解放军、武警部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受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0)县防灾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防灾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600间或250户以上、3000间或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县防灾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委副主任、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应对工作。县防灾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灾害应急应对能力和需求;组织召开县防灾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灾情会商会议,分析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州级灾害救援队。
(3)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上级资金补助请示。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的各项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县红十字会组织作业队伍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州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并向县防灾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7)县防灾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防灾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2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300间或80户以上、1000间或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县防灾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与县防灾减灾委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派出救灾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掌握灾区政府应急应对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州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上级资金补助请示。
(5)根据灾区需求,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县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情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县防灾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1.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6.1.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的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受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生活救助经费发放工作。
6.1.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适时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一览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受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向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联合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集中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等问题;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5.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2.6.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
6.3.1.自然灾害结束后,受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一览表。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核定灾情损失。
6.3.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住建局和受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3.4.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房屋倒损情况评估结果,按照我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县发展改革局、工信科技商务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广电局等部门要统筹做好灾区学校、福利院、卫生院等公益设施,以及电力、供排水、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7.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7.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和《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县财政安排县级救灾预算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按省、州、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确保县级财政足额投入救灾资金。
7.1.2.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7.1.3.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县本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7.1.4.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严重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需要,制定灾区重建总体规划,倾斜安排灾区县级救灾建设项目,帮助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1.5.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应对及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应对及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应急应对及救助经费、救灾物资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县应急管理局和慈善组织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7.2.1.按照“统筹规划、规模适度、标准统一”的原则,建设符合我县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逐步推进贫困、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上级救灾物资由县防灾减灾委统一调运和使用。各乡镇、有关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辖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后能及时调运。
7.2.4 认真贯彻执行楚雄州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的机制。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1.在自然灾害应急应对过程中,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7.3.2.县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应对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建设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3.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县乡村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1.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应对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1.加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驻永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全县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完善军地一体化的救灾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军地救灾力量。
7.5.3.加大力度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4.支持、培育发展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建立和完善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健全与有关县市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有关县市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7.7.1.各乡镇政府应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7.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7.3.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及救援资源共享联动机制,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检验、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和高效指挥的能力。
7.7.4.各乡镇政府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7.7.5.积极开展综合防灾减灾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落实(村)社区各项减灾措施,提高(村)社区抵御各类灾害风险的能力。
建立健全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应急、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积极配合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应急应对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防灾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印发实施。各乡镇防灾减灾委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