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实施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 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2) 55号)精神,根据《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永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要求,永仁县应急管理局编制了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在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附件: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00012511100201)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期申请(00012511100202)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申请(00012511100203)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注销申请(00012511100204)
二、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设计审查
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00012510800201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00012510800202)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重新申请(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00012510800203)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00012510800204)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
三、实施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五、子项: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000125111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0001251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000125111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00012511100201)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期申请(00012511100202)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申请(00012511100203)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注销申请(00012511100204)
4.设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5.实施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6.监管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3.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推进监管常态化、智能化、差异化、精准化。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持续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工作,每年开展2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检查,重点整治“三超一改”、经营超标违禁产品、“下店上宅”等违法违规行为。4.强化执法处罚,做到应执法、尽执法、严执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顶格处罚,并将违法违规单位及人员纳入失信名单,强化行刑衔接,会同刑事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首次申请: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变更:
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注销:
(1)零售单位申请注销的情况说明;(2)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原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发证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发证机关资料审查;
(4)发证机关按规定现场核查;
(5)决定颁发许可证/不予颁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规划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其他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应急管理部,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五、备注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主管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
三、实施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五、子项:
1.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000125109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001251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2510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申请(000125109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5.实施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6.监管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7.实施机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有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4)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5)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作充分论证说明。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推进监管常态化、智能化、差异化、精准化。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持续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工作,每年开展2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检查,重点整治企业“三超一改”、生产经营超标违禁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4.强化执法处罚,做到应执法、尽执法、严执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顶格处罚,并将违法违规单位及人员纳入失信名单,强化行刑衔接,会同刑事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5.推进烟花爆竹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规范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有效防控安全风险隐患,实现线上线下协同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烟花爆竹设计单位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批准同意/不予批准同意。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0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应急管理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五、备注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主管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
三、实施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号)
五、子项:
1.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级权限)
【000170101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00170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70101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70101005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实施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第893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一条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七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7.实施机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精简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和申请表。
2.严控审批权限下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不得委托或者下放至市级及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执法计划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控矿山建设准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提交申请-初审-受理-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审核-批复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材料补正、检测、鉴定、现场踏勘、现场核查、专家审阅复核、企业整改完善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所在地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以及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
(二)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三)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总坝高200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作出规定。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五、备注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能源部门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主管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
三、实施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
五、子项:
1.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000125103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0012510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25103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25103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十五条
(4)《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五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六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条
7.实施机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4)设计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5)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充分论证说明。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请人均不再提交。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金属冶炼企业存在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及时处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相关的投诉举报,对查实的举报问题,要对企业进行严肃处理。3.强化信用约束,对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的金属冶炼企业单位,依法依规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通报。4.强化属地管理,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企业加强监管。5.强化警示教育,对存在问题的金属冶炼企业,采取通报、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对同类型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45项)第16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提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请人不再提交。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安全设施设计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专家评审、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根据情况开展现场勘验、鉴定);
(4)决定许可/不予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材料补正、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整改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0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应急管理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五、备注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主管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
三、实施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五、子项:
1.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级权限)
【000125101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000125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25101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25101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5.实施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6.监管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7.实施机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四)设计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五)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作充分论证说明。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核查、依法处理投诉举报。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安全设施设计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批准/不予批准;
(5)颁发和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第二十五条 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证检验制度。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包括建造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二十六条 发证检验工作由作业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查、检验,并对审查、检验结果负责。
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海油安办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的设计审查程序、检验程序进行监督。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五、备注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主管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
三、实施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五、子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000125108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000125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25108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00012510800201)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00012510800202)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重新申请(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00012510800203)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00012510800204)
4.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
5.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6.监管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核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20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经营方式、风险程度、信用等级挂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及时受理核查安全生产举报事项。3.加强许可证监督管理,强化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归集应用,推动“互联网+监管”。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预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首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2.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重新申请办证: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4.有效期届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符合“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条件的企业,可以不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6)《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第3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4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5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由部门内部核查。第6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时,申请人不再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由部门内部核查。第7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由部门内部核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45项)第19项,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时,不再提交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证明,由部门内部核查。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发证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发证机关审查;
(4)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5)决定准予许可/不予许可;
(6)颁发经营许可证/书面告知不予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应当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所在地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