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办通〔2023〕26号
为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发挥财政金融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林果产业,建设永仁林果强县,推动一县一业发展,促进群众增收,结合永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任务
通过对林果产业链主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销售)大户、种植户进行扶持,提高全县特色林果产业全领域组织化水平,促进永仁林果产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县特色林果全产业链布局基本完成,新增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特色林果链主企业3家以上,新增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链主企业5家以上,新增年产值100万元以上的种植销售企业20家以上;种植大户(面积50亩以上)、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林果产业市场主体增长(较2022年)10%以上,林果产业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15%,农民人均特色林果种植面积稳定在8亩以上,全县林果产业总产值在2022年末基础上实现翻番。
第二条 基本原则
——聚焦扶持重点。重点扶持冬枣、芒果、核桃、板栗、石榴、滇橄榄、油橄榄、樱桃、草莓、沃柑等特色林果产业链主企业(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销售)大户,扶持林果产业精细化管理、新品种培育、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销售渠道培植,推动林果产业从生产到销售 “链”的形成,实现“接二连三”融合发展。
——突出国资引领。发挥永仁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平台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全程参与特色林果全产业链培育,积极开展产业投融资,提升特色林果产业链价值。
——整合政策资源。充分整合财政、金融、国资、行业部门政策及项目、资产、资金,集成政策资源,形成扶持合力,全力扶持特色错季精品林果产业发展,推动永仁林果产业由弱变强,由产业链低端走向中高端。
——创新扶持方式。改革财政扶持资金无偿投入的传统粗放做法,按照有偿使用、滚动管理、有序退出的原则,运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兜底)等方式,实现政府无偿扶持向股权投资转变,节约集约使用财政资金,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撬动作用,推动实现“拨款变投资、投资变股权、股份促链条”的培植。
第二章 扶持资金筹集
第三条 设立扶持林果产业发展资金池
按不低于2000万元的规模设立资金池,每年按不低于10%的规模增资,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永仁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
永仁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产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产投公司”),具体负责资金池管理运营。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资金以分期缴纳资本金的方式注入产投公司,整合资金、衔接资金通过委托代建形式投资形成资产,再以资产入股方式扶持被投资企业发展。
第四条 扶持资金来源
林果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由县财政与国有企业共同筹集,政企形成合力,发挥扶持政策整体效应。
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来源: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每年根据财力实际及林果产业发展规划,预算安排一定金额的扶持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等作为林果产业扶持资金。
国有企业扶持资金来源:
(一)上年度利润。
(二)投资收益。
(三)通过信用贷款、抵押、质押及其他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从事特色林果种植、销售、加工的产业链主企业(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销售)大户。
第六条 应符合的条件
产业链主企业(或龙头企业):
(一)在永仁县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且有固定经营场所,按公司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清晰。
(二)申请项目符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申报要求,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未决诉讼及到期未清偿债务,未列入政府相关部门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其他条件。对取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市场主体、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五星级林果产品及五星级示范基地,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林果产品,可优先给予扶持。
专业合作社:达到“七有”标准,即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优质安全的产品、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有可查验的销售记录、有资金流水痕迹,联农带农效果明显(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供销社分别认定)。
种植(销售)大户:新植或扩种规模50亩及以上,年特色林果产品销售额50万元及以上。
第四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 股权投资
产投公司通过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企业)、对所出资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扶持,单次股权投资原则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投资规模的30%。股权投资模式:
(一)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企业)。
(二)增资扩股。
(三)股权转让。
第八条 金融保险支持
金融机构针对特色林果产业链主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普通农户产业发展融资需求,开列金融支持特色林果产业发展贷款专属产品清单,为林果产业市场主体提供普惠性、差异化、特色化贷款服务。
(一)融资担保。从扶持林果产业发展资金池中拿出10%设立风险补偿金,采取“风险补偿金+保险+林果权抵押”模式,为扶持对象增信(贷款授信、发展信心)及放贷金融企业增信(放贷信心),金融企业按照风险补偿金的10倍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企业发放贷款,为扶持对象解决融资难题。积极与云南农担公司楚雄办事处合作开发“阳光仁果贷”,与楚雄州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开发“见贷即担”,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磋商确定风险比例,为林果产业链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二)贷款贴息。经永仁县扶持林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推荐并获贷的链主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销售)大户、普通农户,贷款当年可享受3%的贴息,单笔贷款贴息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保险机构创新推出林果产业金融保险产品,积极推广林果产业自然灾害保险、林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等保险政策。
第九条 扶持审批
特色林果产业链主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销售)大户可在扩大种植规模、提高产能、技术创新、品种培育、产品研发、品牌打造等方面申请扶持。申请扶持资金(或股权投资,下同)50万元以下的,由永仁县扶持林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定;50万元以上的,由永仁县扶持林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
(一)对专业合作社、种植(销售)大户的扶持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供销社等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由产投公司按照以下程序审查确定:
1.审查企业董事会(或内部决策机构)相关决议、会议记录、近期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2.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出具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的可行性、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等进行评估、论证。
3.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拟投资对象、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应的意见书。
4.草拟投资协议主要条款,约定参股方式、价格、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内容,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5.审查结果报县级行业部门审核后提交永仁县扶持林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条 协议约定退出
利用林果产业扶持资金实施的股权投资项目,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等约定,在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的产值、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投资条件时,依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其中:在协议中约定退出价格或协议中有特殊条款约定回购条件的,可直接按协议执行。其他情况下退出的,企业通过股权价值评估确定合理退出价格后,报永仁县扶持林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参股期限结合项目建设及运营周期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因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且被扶持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的,经评估并报永仁县扶持林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可对企业进行第二轮投资扶持。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退出
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事项时,应及时向永仁县扶持林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提出股权退出建议,并启动止损机制。
(一)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股权投资协议约定。
(三)股权投资(扶持资金)拨付被投资企业6个月后,被投资企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或企业既定目标实现进度缓慢,难以按期达到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目标。
(四)项目验收未通过。
(五)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事项。
第十二条 若被投资企业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与被投资企业及相关人员协商,报永仁县扶持林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必要时可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财务、资产进行评估。
无协议约定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的原则上充分协商,报永仁县扶持林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
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提请法院裁决,以法院裁决结果作为最终处理依据。
第十三条 投资获得的分红、股息、股利以及退出时扣除税款及相关费用后收回的资金等,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股权投资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投资亏损,原则上亏损不得超出投资本金的30%。
(二)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林果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一经发现,追回扶持(或投资)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产投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书面向永仁县扶持林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报送投资运作情况,并提交受托管理资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能够准确反映托管资金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登记的股权投资项目运作情况等。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组织对林果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其中:投资初期侧重于投资情况、管理能力、管理机制等,原则上不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投资中后期侧重于评价财政资金引导效果、流转效率、盈利水平等。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项目发生逾期未收回投资资金,且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无可分配财产、依据股权投资协议等无其他付款义务主体的,报县林果产业发展扶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认定股权投资项目资产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投资大、示范带动强、促进群众增收效果明显的链主企业,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仁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