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征求意见、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公平性、合法性审查,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永仁县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经永仁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永仁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永仁县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情况
(一)划分用水类别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市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水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3.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高尔夫球场用水、桑拿用水等。
(二)调整终端用水价格
根据城市供排水价格管理规定,自来水价格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成本监审、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统筹考虑永仁县供水事业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促进节约用水、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拟调整价格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从2.80元/立方米调整为4.10元/立方米,调价幅度46.43%。其中:自来水价格从2.1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从0.70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从4.20元/立方米调整为5.50元/立方米,调价幅度30.95%。其中:自来水价格从3.20元/立方米调整为4.1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从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终端价格。从5.80元/立方米调整为8.00元/立方米,调价幅度为37.93%。其中:自来水价格从4.80元/立方米调整为6.6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从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调整的城区供水到户终端价格均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原水价格。水资源费0.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从0.1元/立方米调整为0.2元/立方米),水利工程供水原水价格0.50元/立方米(原水价格从0.32元/立方米调整为0.50元/立方米),详见附件1。
(三)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继续实行三个阶梯水价,计量方式由现行每户按月计量调整为每户按年度计量。
1.阶梯水量。阶梯水量参考《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具体如下: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0—240立方米(含240立方米);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240立方米至360立方米(含360立方米);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360立方米以上。
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按照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水量40立方米。
2.阶梯水价。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且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不实行阶梯价格的规定,第一阶梯价格为4.1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为5.5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价格为9.9元/立方米。即按用水量划分,对部分月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但年度用水总量不超过240立方米(含240立方米)时,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年度用水总量在240立方米至360立方米(含360立方米)区间部分,按第二阶梯水价执行;年度用水总量36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第三阶梯水价执行(详见附件2)。
(四)建立城市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3/T168—2019)的规定,建立城市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及具体分档水量由供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永仁县用水实际据实核定,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为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为1倍。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计量周期可按半年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五)优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持政策
1.对城市供水范围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烈士家属、残疾人(二级及以上)等特殊困难人员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每月每户免3立方米(含)水费,超过3立方米的按调整后价格计收。
2.对县城区供水区域范围内的孤寡老人免收水费。
3.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敬老院、孤儿院(不含绿化、生产经营)用水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50%收取或用水量减半收取。
(六)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
结合近年来原水供应状况,为保障城市生活用水正常供应,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十分必要。当原水价格(含水资源费)政策性调整或原水应急调水相关成本费用增加,需对原水价格(含水资源费)调整时,调整部分顺加在终端水价上,由县供排水公司收取后支付原水供水管理单位。原水价格(含水资源费)的加价部分不进入居民阶梯水价,调整原水价格需按程序报县发展改革局批准。
(七)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公众参与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调研座谈、书面征求、召开听证会、网站公开发布等方式,将《永仁县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永仁县城市供排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公开,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县发展和改革局认真研究,并采取修改完善《调整方案》移交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办理等方式处理。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根据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经听证人共同研究,并与住建、水务、财政等部门商议,决定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综合归纳后的9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8条,不采纳1条。具体理由说明如下:
1.要加大此次供排水价格改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供排水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倡导全民增强节约用水意识,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确保社会稳定。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做好改革宣传是水价改革成败的关键,同时也是增强居民节约用水意识的有效手段,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工作。
2.污水处理费由县供排水公司代收,收取后要按月上缴国库。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按月上缴污水处理费,可以及时向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拨付资金,保障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转。
3.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城乡管网改造,将农村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并达标排放。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补助,加大投入,努力提高供水保证率,将农村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可以降低农村环境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4.建议对城市供水范围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烈士家属、残疾人(二级及以上)等特殊困难人员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每月每户免2立方米(含)水费,调整为每月每户免3立方米水费。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减免困难群众用水,减少其用水支出,可以保障困难群体正常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
5.加快城乡中水管网的铺设,让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及农户用上中水,降低用水成本。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中水的回收利用,可以减少自来水的用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建设节约型社会。目前已制定中水的价格,县住建局负责中水管网的铺设,已有部分企业使用上质量达标的中水。
6.供排水企业要加强成本控制,强化内部管理和外部审计,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供水企业在做好供水服务的同时,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成本。水价调整有效保障了供排水企业对配套设施的更新和升级,设施设备的更新升级对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质量、品质和安全都能得到相应提升和改善。
7.建议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水价管理进行风险评估。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风险评估是政府制定价格的法定程序之一,进行风险评估,可以有效降低社会风险,提高定价的严肃性、规范化。
8.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费收缴管理制度,按月定时抄表收费,避免长期不抄表现象发生。
该建议予以采纳。理由:及时按月抄表收费和处理用水纠纷,可以让群众及时了解用水信息,减少投诉举报现象的发生,减轻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
9.建议对物业企业、困难企业用水出台优惠政策,让企业健康发展。
该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令2021第46号)的规定,城市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没有规定对困难企业的优惠政策,解决办法是城区部分企业可以使用价格较低的中水(0.6元/m3),减少自来水水费支出。
附件:1.永仁县城市供排水终端调整价格表
2.永仁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调整价格表
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1
永仁县城市供排水终端拟调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
供排水终端价格
|
其中
|
执行范围
|
||
自来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
居民生活用水
|
4.10
|
2.90
|
1.00
|
0.20
|
城市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水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5.50
|
3.90
|
1.40
|
0.20
|
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
特种行业用水
|
8.00
|
6.40
|
1.40
|
0.20
|
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高尔夫球场用水、桑拿用水等。
|
备注:以上自来水价格包含0.50元/立方米的原水价格。
附件2
永仁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拟调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
县城区终端价格
|
其中
|
每户年用水总量
|
||
自来水
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
第一阶梯
|
4.10
|
2.90
|
1.00
|
0.20
|
年用水量0-240立方米(含240立方米)
|
第二阶梯
|
5.55
|
4.35
|
1.00
|
0.20
|
年用水量240—360立方米(含360立方米)
|
第三阶梯
|
9.90
|
8.70
|
1.00
|
0.20
|
年用水量360立方米以上
|
备注:1.执行范围:抄表到户的城市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合表用户除外)。
2.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敬老院、孤儿院(不含绿化、生产经营)按改革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优惠50%计收或用水量减半收取。
3.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水量40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