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26号
当事人:永仁县中和镇XXXX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经营地址:永仁县中和镇XX村委会X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XX
身份证件号码:510402XXXXXX
住址:永仁县中和镇XX村委会XX村
2023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永仁县中和镇XX村委会XX村永仁县中和镇XXXX食品店内经营的以下食品饮料:1.商标:李子园甜牛奶乳饮料,规格450ml/瓶,数量4瓶,生产日期20211010(保质期9个月);2.商标:李子园甜牛奶乳饮料,规格450ml/瓶,数量4瓶,生产日期20210617(保质期9个月);3.商标:银鹭复合蛋白饮品,规格450ml/瓶,数量3瓶,生产日期20210828(保质期12个月);4.商标:银鹭复合蛋白饮品,规格450ml/瓶,数量5瓶,生产日期20210308(保质期12个月);5.商标:雪碧柠檬味汽水,规格1.25L/瓶,数量2瓶,生产日期20211027(保质期11个月);6.商标:芬达橙味汽水,规格1.25L/瓶,数量3瓶,生产日期20211130(保质期11个月);7.商标:红福源豆腐皮,规格:称重/袋,数量3袋,生产日期20220511(保质期6个月);8.商标:新麦奶油巧克力威化饼干,规格27g/袋,数量7袋,生产日期:20220117(保质期9个月);9.商标:双汇淀粉肉肠,规格28g/根,数量17袋,生产日期20220414(保质期6个月);10.商标:素牛尾巴,规格10g/袋,数量30袋,生产日期20220615(保质期5个月)。现场查获的以上10种78瓶(袋)食品饮料标注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后,2021年9月开始在永仁县中和镇XX村委会XX村永仁县中和镇直苴XX食品店内开展食品销售。2023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查获的10种78瓶(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是从永仁XX批发部购进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时批发部开的相关的单据。当事人生病长期在永仁县城看病吃药,商店经常处于关门状态,没有及时对店内商品进行清理致使食品饮料超过保质期,对现场执法人员检查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均已确认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报经主管领导立案审批后,对当事人作出了永市监强制〔2023〕26号《实施行政强制扣押决定书》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的依法进行了扣押。经统计确认,当事人销售的以上10种78瓶(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货值金额合计为183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饮料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1份4页,记录现场执法人员的检查情况。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情节。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强制〔2023〕26号及《财物清单》1份 4页,记录当场采取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超过保质期食品明细。4、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饮料价格情况表1份1页,证明食品的销售价格及金额;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业主体资格情况。6、现场执法人员过程中检查及扣押物品相关图片3张,记录现场执法人员检查及扣押情况;7、当事人要求减轻处罚的申请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本局于2023年2月16日,依法书面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先告〔2023〕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饮料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依法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经营状况差,处于永仁县中和镇边远山区,无主观恶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饮料的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因身体状况极差要长期看病吃药,并能提供相关治疗证明,该店长期处于关门状态,请求给予减轻处罚。此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及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10种78瓶(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