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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28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118008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1月1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28号

当事人:永仁县中和XXXX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经营地址:永仁县中和镇XX村委会X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起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住址:永仁县中和镇XX村委会XX村

2023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永仁县中和镇XX村委会XX村店内经营的以下食品饮料:1.商标:银鹭花生复合蛋白饮品,规格450ml/瓶,数量5瓶,生产日期20210828(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4元/瓶。2.商标:芬达橙味汽水,规格500ml/瓶,数量2瓶,生产日期20211017(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3元/瓶。3.商标:康师傅绿茶调味茶饮品,规格1L/瓶,数量6瓶,生产日期20211022(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4元/瓶。4.商标:康师傅绿茶调味茶饮品,规格1L/瓶,数量1瓶,生产日期20210803(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4元/瓶。5.商标:雪碧柠檬味汽水,规格1.25L/瓶,数量3瓶,生产日期20211212(保质期11个月),销售价8元/瓶。6.商标:芬达橙味汽水,规格1.25L/瓶,数量6瓶,生产日期20211129(保质期11个月),销售价8元/瓶。7.商标:康师傅茉莉蜜茶,规格1L/瓶,数量4瓶,生产日期20210718(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4元/瓶。8.商标:达利园▪派,规格250g/袋,数量8袋,生产日期20220506(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8元/袋。9.商标:康师傅麻辣牛肉面,规格85g/袋,数量36袋,生产日期20210927(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2.5元/袋。10.商标:藤椒面叶,规格176g/桶,数量3桶,生产日期20220302(保质期8个月),销售价4.5元/桶。11.商标:康师傅麻辣牛肉面,规格85g/袋,数量4袋,生产日期20220509(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2.5元/袋。12.商标:康师傅卤香牛肉面,规格85g/袋,数量3袋,生产日期20220515(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2.5元/袋。13.商标:康师傅麻辣牛肉面,规格112g/桶,数量7桶,生产日期20220320(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4.5元/桶。14.商标:康师傅藤椒牛肉面,规格103g/袋,数量9袋,生产日期20220402(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2.5元/袋。15.商标:康师傅藤椒牛肉面,规格103g/袋,数量3袋,生产日期20210927(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2.5元/袋。16.商标:康师傅香菇炖鸡面,规格105g/桶,数量8桶,生产日期20220515(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4.5元/桶。现场查获的以上16种108瓶(袋)食品饮料标注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后,2019年5月开始在永仁县中和镇XX村委会XX村商店内开展食品销售。2023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查获的16种108瓶(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是从永仁XX批发部购进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时批发部开的相关的单据,当事人长期从事烤烟大面积种植和草莓种植早出晚归,由母亲李XX(女,70岁,身份证号码:532327XXXXXX)在家照看小孩经营,属于文盲,不会看商品具体信息,没有及时对店内商品进行清理致使食品饮料超过保质期,对现场执法人员检查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均已确认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报经主管领导立案审批后,对当事人作出了永市监强制〔2023〕28号《实施行政强制扣押决定书》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的依法进行了扣押。经统计确认,当事人销售的以上16种108瓶(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货值金额合计为420.5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饮料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1份4页,记录现场执法人员的检查情况。2.当事人的调查笔录1份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情节。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强制〔2023〕28号及《财物清单》1份3页,记录当场采取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超过保质期食品明细。4.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饮料价格情况表1份1页,证明食品的销售价格及金额;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业主体资格情况。6.现场执法人员过程中检查及扣押物品相关图片3张,记录现场执法人员检查及扣押情况;7.当事人要求减轻处罚的申请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本局于2023年2月16日,依法书面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商店属首次违法且处于中和镇边远山区XX村委会,经营规模较小,经营状况差,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并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主动、详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未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情形,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16种108瓶;

2、并处罚款壹仟元整(小写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