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
本轮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其中: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距离林业、草原用
地边缘200米范围内(含非林地)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森林草原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依靠条件,事关人民群众的生活福祉。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需要全县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齐抓共管。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林权所有者是本辖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人。林区内,严禁毁林种植经济林果、茯苓、金耳等违法行为,严禁乱开滥挖、非法占用林地;严禁非法收购、经营加工、运输木材违法行为;严禁非法采挖松露、野生中药材、采松脂、猎捕、运输野生动植物违法行为。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
(二)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四)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放牧草场、烧秸秆、烧地草、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和电焊施工等生产性用火。
(五)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车外丢弃烟蒂等火种。
(六)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老人、小孩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野外用火、玩火。
(七)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宣传标志、瞭望台、检查站、蓄水输水设施、视频监控、语音播报杆、通讯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八)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草原防灭火对保护生态安全、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永仁”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意识,坚持不懈培养群众防火意识,推进宣传教育常态化、全覆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网站、APP等新闻媒体以及悬挂五彩旗、责任书入户、学校“五个一”等形式和手段,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切实增强群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四、落实落细野外火源管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火源管控,严格落实用火审批、防火检查、日常巡护等常态化管控手段,对重点区域实行封山管理,设立防火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标牌,做到入山路口有人把守,凡进山人员必须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和扫“防火码”,严禁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入山。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即:林区农户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憨聋痴哑精神病等5种特殊人群和儿童100%落实监护责任人,对违规用火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林内林缘城镇、道路、村庄、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库房、矿山、电站、工厂、施工工地、景区步道、坟山墓地、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压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全面推行林长制
全面推动防灭火责任制与林长制深度融合,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推动防灭火责任制与林长制深度融合,切实把乡(镇)长、村(社区)主任、村小组长的网格责任和林长制责任贯穿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全过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分工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并负责全面抓好“三线(即: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林草服务中心)、四个责任人(即: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林草服务中心负责人、驻林区防灭火责任单位法人)、五个关键人(即:乡镇长、村委会(社区)主任、村民小组长、户主、林权所有者)责任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责任清楚、防范到位、靠前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对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森林草原火灾频发的,发生火情不报告而贻误扑火战机的,组织扑火不得力导致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切实做好应急值守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有火必报、卫星热点零报告和火情信息统一归口逐级上报等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把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扑救经费,做好物资储备,确保防灭火的需要。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林草服务中心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6712119、12119)报告,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各乡镇综合应急救援服务中心和县国有林场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切实做到快速反应,迅速处置,小火大打,科学、安全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八、强化依法治火力度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协助联系乡镇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协助扑火救灾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当地公安部门要组成专案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方。在森林防火区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已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防火措施不落实导致森林草原火情火灾频发、发生火情不报告、组织扑救不得力导致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或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乡镇(单位)及其涉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表扬奖励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举报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对举报属实的,依据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100元—3000元不等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表扬和奖励。
永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