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亿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2月27日提出对《云南亿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装式智能变电站制造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永仁县原工业园区工业循环经济片区,属于新建项目,项目占地20000.00㎡,总建筑面积8388.50㎡,厂区内厂房总建筑面积5146.05㎡,原材料仓库总建筑面积2860㎡,办公楼总建筑面积376.95㎡,购置相关生产设备,配套道路、绿化、环保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50台预制舱式智能变电站。建设项目总投资32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70.00万元,占总投资的0.23%。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该项目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地点、性质、规模、内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加强洒水降尘频次;对开挖土方及粉状材料及时用帆布覆盖,不得露天堆放;对于装运含尘物料的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或密闭,减少扬尘的产生。运营期主要废气为切割颗粒物、打磨颗粒物、焊接烟尘、调漆废气、喷漆及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切割颗粒物、打磨颗粒物、焊接烟尘通过在主要产尘设备设置集气罩收集,通过集气管道引入袋式除尘器后通过15m排气筒(1#)排放;调漆废气、喷漆及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并入干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通过15m(2#)排气筒处理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运营过程主要为生活用水,无生产污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3m³/d,处理工艺为AO处理工艺。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中城市绿化用水标准要求,回用于厂房四周绿化不外排。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施工车辆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等措施,以减轻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运营期的噪声为设备噪声。运行设备选购低噪环保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安装阻性消声器,并在机组与地基之间安置减振器,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均安置在室内,有效利用建筑隔声,并采取隔声、吸声材料制作门窗、墙体等,采取隔声措施,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能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委托资质单位清运处置。漆渣、油漆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用专用密闭容器收集后分类储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专人进行管理、设置标识标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各环节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三、落实环境监测及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报告表》要求,制定并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大气、水、噪声的监测管理体系。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四、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按照《报告表》中有关总量控制指标意见,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约0.49t/a,VOCs有组织排放量0.16t/a,其他污染物排放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控制。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单位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程序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等其他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八、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
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