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确保赋予乡镇行政职权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州乡镇明责赋权扩能工作部署要求,我县对永政办通〔2023〕40号文件赋予乡镇行使的140项(序号为109-248项)行政职权事项运行情况进行深入调研、评估。并报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专业性强、乡镇确实无法有效承接的6项行政职权事项予以收回。
自2024年6月1日起,收回的行政职权事项由原下放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不再行使。各乡镇在2024年6月1日前已立案或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县级部门要加强对保留赋权事项及乡镇法定职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附件:永仁县收回乡镇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附件
永仁县收回乡镇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赋予乡镇职权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12
|
县民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
113
|
县民政局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
116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7年第2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22年第47号修正)
|
|
12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职业介绍机构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
246
|
县教育体育局
|
学生资助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
248
|
县农业农村局
|
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