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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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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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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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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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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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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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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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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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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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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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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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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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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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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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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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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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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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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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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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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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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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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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生效。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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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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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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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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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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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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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生效。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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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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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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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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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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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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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生效。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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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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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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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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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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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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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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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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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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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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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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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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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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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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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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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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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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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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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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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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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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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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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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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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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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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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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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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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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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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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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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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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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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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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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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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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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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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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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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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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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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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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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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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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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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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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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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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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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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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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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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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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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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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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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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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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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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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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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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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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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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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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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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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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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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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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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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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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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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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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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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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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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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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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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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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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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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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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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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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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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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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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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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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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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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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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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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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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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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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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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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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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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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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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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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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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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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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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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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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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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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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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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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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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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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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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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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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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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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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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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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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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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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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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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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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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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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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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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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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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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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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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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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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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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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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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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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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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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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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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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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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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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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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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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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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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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超越业务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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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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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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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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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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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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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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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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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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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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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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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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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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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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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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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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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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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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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4)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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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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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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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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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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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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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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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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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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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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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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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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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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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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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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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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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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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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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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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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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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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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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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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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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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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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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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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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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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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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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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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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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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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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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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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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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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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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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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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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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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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跨行政区域的,可以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或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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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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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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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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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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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省、州(市)财政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国家安全厅 省司法厅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司通〔2018〕106号)第十六条 值班补贴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值班律师费用。助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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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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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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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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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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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司法厅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云财行【2007】311号)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以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补贴经费有安排和发放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财力和工作情况自行确定。”各地结合当地财政情况,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将人民调解员补贴依法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自行制定各地补贴发放标准,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调解案件数量、简易复杂及社会影响大小等规范程度审核人民调解案件办理程序,经审定后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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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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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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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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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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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业务所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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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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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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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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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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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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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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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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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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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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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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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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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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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工作证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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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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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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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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