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维的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负责对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的汇总、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
四、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
(二)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站所、村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站所、村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办公室并通过单位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本乡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七、本制度由维的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