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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1008009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文号:永卫公罚〔2024〕8号

被处罚人:永仁心***足浴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A90J;法定代表人姓名:陈**;联系电话:182*****848;性别:女;民族:彝族;身份证号:532327*******763。地址:永仁县永定镇苴却路***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场所存在2024年6月6日被抽检的公共用品用具(塑料拖鞋)消毒效果监测抽检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要求的行为。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以及《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该场所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属“情节轻微,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在责令整改期内,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裁量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