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永卫医罚〔2024〕4号
被处罚人:永仁县*****院(地址:永仁县永定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74319*****;法定代表人:苏**;负责人:肖**;性别:女;民族:彝;职务:执行院长;电话:0878-67***3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医院儿科2024年5月4日接诊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规定,以及《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你医院违法行为适用情形为情节轻微中“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项以上3项以下的。”情形,依据裁量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