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个人
姓名:关*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 510411********471X
住所(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新桥村大箐组
永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在开展永定镇2024年云南松枯死木清理工作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偏石岩梁子大独田上方林地上有部分活的云南松被砍伐,存在滥伐林木的情况。现经永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明,滥伐林木系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新桥村大箐组居民关*所为,2024年8月关*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对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偏石岩梁子大独田上方林地上的云南松枯死木清理时不按相关要求清理,有部分云南松活树被砍伐,存在滥伐林木的情况,经查其行为确属滥伐林木,造成林木毁坏。2024年9月20日被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立为林业行政案件调查。经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技术人员杨**、文**对现场勘验检查,对涉案滥伐的云南松进行现地核实每木检尺清点,现地核实测量结果如下 :核实得涉案滥伐的云南松共计73株,经测算涉案云南松材积为:7.15m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①.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②.现场辨认笔录1份,辨认指认照片2张;
③.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勘验检查照片4张;
④.林木检验鉴定结果报告1份。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5日向关*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关*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同意“先行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所述告知事项,愿意接受处罚,同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按期履行处罚决定。
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林政资源类第2序号;违法行为属“滥伐林木”,违法程度属“情节一般”;违法情节“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幼树 300 株以上不满 500 株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永仁县永定镇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县级部门赋予乡镇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共134项)之第100项“对滥伐林木的处罚”之规定;
4、《永定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161项)之第128项“对滥伐林木的处罚”之规定;
5、《价格认定协助书》和《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永发改价认结论〔2024〕93号”。
依法决定对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2024年10月30日前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73株×3倍=219株;
(3).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即:1073元×4倍=4292.00元(大写:肆仟贰佰玖拾贰元整)。
上述罚款合计金额为:4292.00元(大写:肆仟贰佰玖拾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定镇经济发展办,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永定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