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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自然资罚字〔2024〕第14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1028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2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当事人:北京国电伟业防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21453915R

住所(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7号

你公司2024年2月未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莲池乡勐莲村委会班三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修建光伏升压站(格红光伏电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国电伟业防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明材料;2.授权委托书;3.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6.询问笔录;7.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8.《格红光伏电站已建现状勘察测量报告书》;9.规划查询情况说明;10.格红光伏电站违法用地地类认定情况说明。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自然资告字〔2024〕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自然资听字〔2024〕14号)。你公司不要求听证,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予以处罚。基于上述情况,依法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363.06平方米;

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水泥硬化道路及地面623.8平方米、电缆沟渠58.42立方米、围墙面积80.4立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其他草地2229.26平方米处每平方米处15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334389.00元,对非法占用的农村道路133.8平方米每平方米处13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7394.00元,罚款金额总计351783.00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柒佰捌拾叁元整)。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若不自行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同时将没收的建筑物上交永仁县自然资源局,由永仁县自然资源局移交永仁县财政局。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878-6713622

地 址: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