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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1119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1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农药)罚〔2024〕6号

永仁XX农林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调查经过及查明事实如下:

2024年10月18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永仁XX农林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投资人王XX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服务中心农资经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农资经营门店正面货架上摆放有:山东XX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5%精喹禾灵乳油250袋,净含量20毫升,生产日期:20220622,质量保证期:2年。经检查核对,该批次农药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仍摆放在店内销售。现场检查该农林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的营业执照,投资人为王XX、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4张,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经营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进行扣押。

2024年10月30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XX农林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投资人王XX进行询问调查,调取有关书证。现查明:生产日期2022年6月22日的15%精喹禾灵乳油是2023年1月10日从云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调进,进货数量300袋,检查店内发现250袋,进货价0.50元/袋,销售单价1.00元/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250.00元。该批次农药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没有销售。执法人员查阅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企业(户)检查记录表和信用中国信息查询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法行为,此次为首次,且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15%精喹禾灵乳油250袋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进货清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15%精喹禾灵乳油250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合计货值金额为250.0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该批次农药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没有销售。执法人员查阅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企业(户)检查记录表和信用中国信息查询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法行为,此次为首次。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向当事人永仁XX农林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3 项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从轻处罚阶次:“ 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的裁量标准,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5%精喹禾灵乳油250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