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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永定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1206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25日 主题词: 文  号:永镇政(林)罚决字【2024】2号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5日

当事人:个人

姓名:汪**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532327**********7X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店子村委会花箐组

永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永仁县2024年第一期森林督查违法图斑核查中,发现位于永定镇店子村委会花箐组(小地名银行地)532327LD00024号图斑确属林地毁坏。现经永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明,该图斑系永定镇店子村委会花箐组村民汪**所为,2023年10月花箐组村民汪**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装载机擅自开挖平整自家管理使用的位于花箐组银行地的灌木林地,其行为属于非法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2024年11月8日被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立为行政案件调查。经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核实测量得汪**非法毁坏林地的面积为1173平方米,合1.76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①.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②.现场辨认笔录1份,辨认指认照片2张;

③.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勘验检查照片2张;

④.林地检验鉴定结果报告1份。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2日向汪**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汪**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同意“先行告知书和听证权利告知书”所述告知事项,愿意接受处罚,同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按期履行处罚决定。

汪**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其行为属毁坏林地,现已构成违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

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

5、《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的规定;

6、《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林政资源类第4序号,违法行为属“造成林地毁坏”规定,违法程度属“情节一般”;违法情节“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7、《永仁县永定镇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县级部门赋予乡镇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共134项)之第98项“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的处罚”之规定;

8、《永定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161项)之第126项“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的处罚”之规定;依法决定对汪**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2025年5月25日前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即:(7038.00元+0元)×1=7038.00元(大写:柒仟零叁拾捌元整)。

(注: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173㎡× 6元/㎡=7038.0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13元/㎡=0元)

上述罚款合计金额为:7038.00元(大写:柒仟零叁拾捌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定镇经济发展办,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永定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