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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永定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1212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12日 主题词: 文  号:永镇政(林)罚决字【2024】3号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2日

当事人:个人

姓名:万**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36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12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猛虎村委会猛虎上新村二组村民小组。(现常住地址为:永仁县干丙公租房)

永定镇店子村委会花箐组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时,需要对整理过的土地进行配套建设输水管道,施工方在对输水管道进行焊接施工时,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又正值森林草原防火期,风干物燥,施工作业区又杂草丛生,电焊作业焊接时火花引燃茅草,风借火势,导致引发森林火情,烧毁部分林地。现经永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明,2024年6月5日,高标准农田引水工程,输水管道建设项目施工人员万**在永定镇店子村委会花箐组房背后永武高速路检查站下方中山包林区开展电焊施工作业焊接输水管道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电焊起火引燃茅草,引发森林火情,烧毁部分林地。其行为属于“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2024年12月2日被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立为行政案件调查。经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采用手持林调通对过火林地面积进行测量,得出过火林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合7.5亩。在火场对林木进行损失检查勘验为无林木损失。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①.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②.现场辨认笔录1份,辨认指认照片2张;

③.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勘验检查照片4张;

④.林地检验鉴定结果报告1份。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4日向万**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万**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同意“先行告知书和听证权利告知书”所述告知事项,愿意接受处罚,同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按期履行处罚决定。

万**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的规定;其行为属于“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造成部分林地被烧毁,现已构成违法。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五、森林草原防火类 第61序号,违法行为属“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规定,违法程度属“情节一般”;违法情节“未履行森林防火法定责任,经森林草原防火管理部门提醒,未限期改正,但未造成森林火灾的”;裁量基准“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永仁县永定镇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县级部门赋予乡镇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共134项)之第106项“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厦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之规定;

4、《永定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161项)之第134项“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厦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之规定;依法决定对万**作出如下处罚:

(1)、处100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合计金额为: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定镇经济发展办,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永定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