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4〕50号
当事人:糯达村委会务黑么小组
小组长:李**,身份证号码:532327********0034
经依法查明,2023年11月永定镇糯达村委会务黑么小组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4年1月1日务黑么小组和张**、段**签订承包合同,组织砍伐原林地上林木。砍伐后已种下板栗苗,板栗成活率较低,并且套种了烤烟,没有达到更新要求,属未按期完成更新造林的行为。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察测算出务黑么组大平滩未按期完成更新造林林地面积合计为50亩(3.333公顷)、权属属务黑么组集体所有、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务黑么小组组长李**和林地承包人张**、段**询问笔录,证明务黑么组未按期完成更新造林的违法事实;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务黑么组未按期完成更新造林的违法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务黑么组未按期完成更新造林违法行为事实收集的痕迹物证;
4.林地检验报告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4日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决定对务黑么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