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永不罚字〔2024〕3号
永仁滇能零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MA6Q15NH61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乍石村委会秀田光伏电站
法定代表人:易永红
永仁滇能零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永仁宜莲光伏基地(班三界、小木马)300MW复合型光伏电站220KV升压站项目综合楼主体工程已建成并装修完成、生活楼主体已建成未装修、辅助用房主体已建成,1台主变基础开挖,2台主变、2台SVG接地变、1台35KV预制舱、1套GIS及配套设施已建成。永仁滇能零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发现该项目未批先建情况,并于2014年1月15日立即下发了《关于宜莲220KV升压站全面停工的通知》,2024年1月15日至今都处于停工状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说明;永仁滇能零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永仁宜莲光伏基地(班三界、小木马)300MW复合型光伏电站项目暂停令复印件1份,永仁滇能零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宜莲光伏项目建设管理部关于宜莲220kV升压站全面停工的通知1份,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宜莲光伏基地(班三界、小木马)300MW复合型光伏电站220kV升压站总承包合同1份等证据为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鉴于你公司于2024年1月中旬发现永仁宜莲光伏基地(班三界、小木马)300MW复合型光伏电站220KV升压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后及时采取措施于2024年1月15日叫停该项目的建设,同日监理单位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永仁宜莲光伏项目监理部下发《暂停令》。2024年1月31日主动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上报了相关情况,2024年3月28日开展现场检查时,现场处于停工状态,未发现建设设备、建设人员,且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永仁宜莲光伏基地(班三界、小木马)300MW复合型光伏电站220KV升压站项目自行停止建设的情况属实且该项目占地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等环境敏感因素。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三、不予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接受环保普法学习教育。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 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