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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莲(林)罚决字﹝2024﹞07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109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1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莲(林)罚决字﹝2024﹞07号

 

(自然人)姓名:黄**

证件类型及号码:532327**********839

住所(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莲池村委会大莲池上组31号附1号。

本机关于2024 年10月8日对黄**毁坏林地案立案调查。经调查,黄**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永仁县莲池乡莲池村民委员会大莲池上组坝丫口开垦省级公益林违法事实。 黄**在2024年9月23日下午和24日下午分2次开垦大莲池上组坝丫口开垦省级公益林,已破坏林地原有生态系统,导致现林地毁坏。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核实鉴定:毁坏公益林林地面积1434.4平方米合2.2亩,森林种类属于灌木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2.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3. 询问笔录;

4. 开垦农用地涉案地块鉴定检验报告。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向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黄**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毁坏林木、林地违法行为的规定。

根据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2023年版)》, 黄**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阶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黄**:

R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R在2024年12月17日到本机关莲池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中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的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 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3.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即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434.4㎡X 6元/㎡X 2 X 0.5倍=8606.4元(捌仟陆佰零陆元肆角零分)。

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莲池乡财政所用手机微信描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