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罚决〔2024〕9号
被处罚人姓名:胡**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9月4日
身份证号码: 512923**********95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 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物茂乡罗兴下村
户籍地址: 四川省岳池县黄龙乡石马山村5组7号
本机关对胡** 非法开垦草原及毁坏林地的行为,于2024 年 12 月 9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胡** 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7日至17日在仁县莲池乡班别村委会谢腊组大松林和勐莲村委会河尾组大松林修运输便道致使草原及林地毁坏的事实,已破坏草地和林地原有草被及植被生态系统。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核实鉴定:开垦其它草地面积2761平方米合4.2亩,为草原地类;开垦商品林地297平方米合0.5亩,森林种类属于灌木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勘验、检查笔录;
2. 询问笔录;
3. 胡**修建运输便道用地涉案地块鉴定检验报告。
2024 年1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胡**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莲罚先告〔2024〕9号),告知了胡**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胡**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胡**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胡**非法开垦草原及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非法开垦草地处罚款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2.毁坏林地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罚款:297平方米×6元/平方米×2倍=3564.00元(大写:叁仟伍佰陆拾肆元整)。
处罚款合计43564.00元(大写:肆万叁仟伍佰陆拾肆元整)。
上述罚款,胡**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莲池乡财政所用手机微信描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到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胡**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