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要求,县人民政府对我县截至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提请经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
三、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修改。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原起草部门依法规范备案和“三统一”管理。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原起草部门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修改程序。涉及部门自行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参照该通知自行公布。
附件:1.永仁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永仁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永仁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永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