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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216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2月16日 主题词: 文  号:永农(渔政)不罚〔2025〕3号 成文日期: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渔政)不罚〔2025〕3号

当事人:林XX

住所(住址):永仁县XX乡XX村委会XX组59号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1970XXXXXXXX

联系电话:187XXXXXXXX

林XX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月17,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永仁县公安局、永仁县市场监管局、永乡傣族乡人民政府在开展金沙江流域联合巡查检查时,发现永兴傣族乡XX村委会XX村民林XX在金沙江流域休闲垂钓区域下拉姑段使用禁用渔具(1人6杆,每杆5钩)钓鱼。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渔具捕钓鱼捞案,当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林XX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对涉案物品鱼竿(6杆)进行了登记保存。

2025年1月22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林XX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林XX于2025年1月17日下午1点,在金沙江流域(金沙江流域休闲垂钓区域下拉姑段),使用了禁用渔具(1人6杆,每杆5钩)真饵玉米粒引诱的方法进行钓鱼捕捞,无获得渔获物,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永仁县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区域的通告》等材料予以证明,经查询《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明当事人在同类违法行为中属首次违法。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

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1〕第30号):“禁用钓具:真饵复钩钓具(钓尖数2个及以上)”、《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永仁县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区域的通告》:“休闲垂钓只能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且必须使用合法合规的垂钓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讯问笔录》共同证实了林XX于2025年1月17日下午1点在金沙江(金沙江流域休闲垂钓区域下拉姑段)钓鱼,1人6杆,每杆5钩,无渔获物的事实;

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永仁县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区域的通告》共同证实了林XX钓鱼渔具为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的事实;

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向林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渔政)罚告〔2025〕3号,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同类违法行为中属首次违法,钓鱼地点为永仁县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区域,没有渔获物,当事人的行为未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错误。该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5项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不予处罚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林XX进行教育;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