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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永定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5-0418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4月18日 主题词: 文  号:永镇政 林草罚决〔2025〕5号 成文日期:

当事人:个人

姓名:刘**性别:男民族:彝族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15

现住址: 永仁县永定镇小旱坝社区居委会撒家湾**号

本机关对你 在森林草原防灭火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祭祀上坟烧香烧纸,引燃茅草,引发森林火情行为,于 20254 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 清明节到永定镇龙头山社区大土滩上坟祭祖,在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祭祀上坟烧香烧纸,引燃茅草,引发森林火情。经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杨**、鲁**,通过用GPS对坟地失火现场进实地测量,经现地测量核实情况如下 :坟地过火面积为3400平方米,合5.1亩地类为坟地,无林木损失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①.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③.现场勘验、检查照片5张;④.现场指认(辨认)照片2张;⑤.坟地失火过火面积鉴定报告书1份。等证据为证。2025 4 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永镇先行20255/永镇政听权20255,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 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已构成违法。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的规定;

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五、森林草原防火类”第63序号,违法行为属“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规定;违法程度属“情节一般”;违法情节“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经提醒,主动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森林火灾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4、《永定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161项)之第136项“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和第142项“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等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 刘**,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自由裁量权适用理由和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100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合计金额为: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定镇经济发展办,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永定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