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草罚决〔2026〕12号
被处罚人姓名:秦**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7********0917
现住址:云南省永仁县维的乡夜可腊村委会箐头组
户籍地址:云南省永仁县维的乡夜可腊村委会箐头组
我局对你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2025年6月中旬,你在自家外面板栗地里捕获一只野生鹧鸪带回家饲养的行为,属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线索移交相关材料证据为证。2026年5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文号:永林草罚权告〔2026〕12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我局认为,你猎捕野生动物(中华鹧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或有猎获物,价值不足 2000 元,且属于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2026年5月6日向你下发《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永林罚权告〔2026〕12号,你于2026年5月6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在5日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利意见,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2200元的罚款(贰仟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账号: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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