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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十六)

日期:2024年10月08日   作者:   来源:云南水利    点击:[]

为推动水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效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加强“以案释法”普法力度,强化水利法律法规普及宣传,省调水中心、厅政法处向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和整理了一批近年来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4日,双江县水务局在对某公司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违法倾倒建筑废渣,经双江县水务局立案调查,该问题属实。该公司在实施某建设项目时,将废渣倾倒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双江县水务局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复垦复绿,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肆拾捌元整(¥28848.00)的行政处罚,双江县水务局于2022年1月6日向某公司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公司履行了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查处的难度在于对所倾倒废渣的数量较难取证,双江县水务局组织技术人员对废渣进行了现场勘查和土石方量测算后,得出了较为准确的结果,从而确定了罚款金额。通过对本案的办理,进一步加强了双江县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流程闭环管理,为双江县强化水土保持执法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四、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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