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抽检处置公告〔2022〕5号
现将抽样编号为GC215323278010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GC2153232780104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2153232780104 |
样品名称 |
卤猪肘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1-11-03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永仁县永定镇陈XX食品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亚硝酸盐(以 NaNO₂计),mg/kg(不得使用) 实测值20mg/kg |
检验机构 |
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11-23 |
核查处置启动日期 |
2021-11-23 |
抽样单位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生产数量:2公斤 ,已销售数量:2公斤 ,库存数量: 0公斤 (2)下架封存数量: 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 ;(4)未完全召回原因: 加工量小,抽检后仅剩0.49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 |
原因排查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被抽检不合格的卤猪肘是加工时用料不慎带入,不存在故意添加亚硝酸盐,存在管理不严,操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标准加工卤肉制品。 |
行政处罚 |
1. 行政立案时间:2021年12月02日 2.结案时间:2022年01月05日 未立案说明: 无 未结案说明: 无 2.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3.具体处罚种类:罚款100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
整改复查 |
1.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添加剂等相关要求,依法诚信生产经营食品,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2.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正规渠道采购原辅料,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义务,索取供货商证照资质和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3.收集反馈消费者食用健康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工作。 5.每年开展2次经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己加工的卤制品进行检验。 2.整改复查情况: 目前进行约谈,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
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