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县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第二条 县安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县安委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领导为县级领导的,由其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担任)。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变更,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通知。成员单位变更,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分管县安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县安委会办公室发文通知。
第三条 县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规则中明确。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副局长担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县安委会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不代替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部署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乡镇、跨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四)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要点、任务分工;
(五)代表县人民政府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检查和巡查;
(六)对发生较大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约谈,对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中央和省、州驻永企业,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企业的约谈由县安委会按规定组织实施;
(七)督促指导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措施;
(八)指导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完成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 县安委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县安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授权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会议形成纪要。
第八条 县安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和出席会议人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县安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批准。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县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条 县安委会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ー条 县安委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约谈、挂牌督办、督查检查、通报等工作制度。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县安委会文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或按具体工作要求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其他成员单位每年至少报告1次,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办公室)是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县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
第二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和省、州、县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县安委会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县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三)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四)承办县安委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检查、巡查、考核、约谈等工作;
(六)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
(七)通报约谈、警示提醒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乡镇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八)指导协调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挂牌督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九)提请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督促指导整改工作。督办州安委会(办公室)、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督查检查指出的问题和隐患;
(十)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县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
(十二)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负责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建立完善会议制度。
(一)联络员会议。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县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交县安委会审议事项;
(二)县安委会办公室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议题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部署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会议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情况报县安委会。必要时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参加。
第四条 建立完善协调工作机制。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工作协调会,协调某一领域或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乡镇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提出工作措施建议。会议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召集。
第五条 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对州安委会(办公室)、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的各项部署和决定,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每季度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州安委会(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报告。
第六条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将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落实、典型事故教训、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通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七条 经报县安委会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其他相关工作制度机制。
第八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起草文件后,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及时调度掌握、综合分析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县安委会领导同志报告1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