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三管三必须”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见谈话是指县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而组织的调研督促和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或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
(三)安全事故隐患突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
(四)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不好的;
(六)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本乡镇、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本乡镇或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和承诺。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三)被约谈乡镇或部门、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七条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遇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等问题突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及时组织约谈。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