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作业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方针,贯彻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的原则,按照事件类别、严重程度和事件地点,分级分类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第三条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包括:高炮、火箭作业造成的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高炮、火箭作业造成影响航空安全;弹药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爆炸;弹药库爆炸;装备、弹药丢失、被盗、被抢;水灾、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作业人员伤亡和作业点重大财产损失;其它人工影响天气事件。
第四条作业点突发事件发生后,作业点要在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义务。
第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作业点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人影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件的简要经过;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突发事件事态紧急来不及报告的,发生盗抢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拨打110报警电话;发生火灾的,拨打119消防救援电话;有人员伤亡需要救治的,拨打120医疗救助电话。但在拨打报警或求助电话后,仍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人影指挥中心报告。
第六条事件发生后,作业点要严密保护事件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并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件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
第七条事件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件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符合以上条件后,作业点及时恢复正常秩序。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汲取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对在突发事件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作业点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以及阻碍抢险救灾工作的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预案由县人工防雹增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