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李兴明,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永仁县宜就镇宜就村委会子路的新组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经查询,土地证号:03-01-10-11,宗地使用权面积326.96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兴明
2021年12月13日
上一条: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万马河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修改的公告(试行)
下一条:刘富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