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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书

日期:2024年09月27日   作者:采购会计监督股   来源:原创    点击:[]

永仁县财政局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条、第三条。

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

二、法定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4.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6.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非必要材料,适用于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四)许可证件名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举措

1.正常程序。优化审批服务,将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2个工作日。

2.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3.在自贸试验区内取消审批。在自贸试验区内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县级财政部门的管理。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联合监管。县财政局与县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制定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方案,开展县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工作,主要对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执业质量、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报税人员和零申报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等方面进行检查,依法依规处理检查发现问题的机构和人员。

2.对告知承诺事项开展事后核查。一是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三是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四是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推送共享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财政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加强监管。

五、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同时在门户网站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申请机构按规定自行公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所需补充的材料并重新申报。

3.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中结构的承诺内容进行实地核证。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1.行政审批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代理记账机构作出虚假承诺、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是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相关机构及人员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告。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中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中介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依法接受主管财政局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机构就申请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申请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执业许可,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代理记账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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