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企业吸纳稳定就业
(一)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周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再提高500元。对见— 9 —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五)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需满足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就业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六)我县家政服务行业、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养老服务行业中的中小微企业申请开发的城镇非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且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
(七)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
二、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一)在我县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 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人员,可申请个人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40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个人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次数累计均不超过3次。对重点群体2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在我州创业不受户籍区域、行业限制。
(二)对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起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稳定吸纳就业3—5人(含5人)的给予3000元补贴,稳定吸纳就业6人以上(含6人)的给予5000元补贴。对首次创业(在云南省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营1年以上(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且依法申报纳税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继续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对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在3年(36个月)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在我州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每年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创业,对入驻省级创业载体的大学生企业进行场地租金减免。
三、提升就业技能促进就业
(一)健全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围绕“培训+就业”总体思路,聚焦县域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结合企业用工、产业发展所需,完善供需对接机制,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普遍提升劳动者素质。
(二)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脱贫家庭子女、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用工、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用工)、灵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等12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照《云南省2023—2025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给予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