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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制度

日期:2024年05月22日   作者:   来源:民族宗教局    点击:[]

第一条为提高本局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本局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本局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三)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人事录用、选聘、任免情况;

(五)除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依据、程序等情况;

(六)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局明确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从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本局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

本局更新和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报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

第九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形式有: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县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设政府信息公开网。本局及时上传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

(二)本局网站也将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内容。

(三)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方式;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开。

第十条 本局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和《永仁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本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本局已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本局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永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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