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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日期:2024年03月01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受理申请机构。

本局受理机构为本局办公室。本局机关办公地址: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31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8-6718222;传真:0878-6718234;邮政编码:651499。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五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向政府机关指出并要求更正。确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政府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第九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企业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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