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实施省、州、县党委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州供销社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县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合作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2.负责组织、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3.抓好县以下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农村现代商品流通,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4.行驶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管社有资产,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加强经营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5.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