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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永环许准〔2021〕8号)

日期:2021年12月30日   作者:   来源:原创    点击:[]

楚雄州永仁县钧鼎工贸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6日提出对《永仁钧鼎工贸固体废物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依法受理。并分别于2021年12月16日、17日在“永仁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生态环境”栏对该项目《报告表》审批事项进行了受理公示、审查公示,经公示未收到任何群众的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永仁县原工业园区工业循环经济片区(楚雄州永仁县钧鼎工贸有限公司内),建设地块目前为闲置的工业空地,建设内容:新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生产线2条及配套相关设施设备及环保设施,建成后预计年消耗废渣和矿山废石15万吨/年。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为11.2万元,占总投资的14%。已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105-532327-04-01-381408),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施工期对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对堆放的粉状物料和装运含尘物料的运输车辆采取加盖篷布或密闭,减少扬尘的产生。运营期对原料堆场、成品仓库加盖顶棚,清扫场地、保持路面清洁并定期洒水降尘。破碎工序、筛分工序及球磨机废气经布袋除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经排气筒外排,其余无组织废气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规定的限值。

(二)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尽量选用低噪音设备,将破碎机、筛分机、球磨机等高噪音设备布置在车间内并安装减震垫、定期检修维护等,确保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项目区实行雨污分流制排水,雨水经厂界设置的排水沟收集后排向厂区北面边缘低凹处的雨水收集沉淀池(沉淀池已经过水泥硬化防渗处理),经雨水收集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日常办公和如厕依托永仁久力工贸有限公司内的设施,不单独设置;运营期用水主要为洒水降尘用水,无生产废水产生,无废水外排。

(三)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

生活垃圾经垃圾桶分类统一收集后委托第三方(永仁永浩市容服务有限公司)定期清运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运至原料堆场作为原料使用;维修废物(废机油)经危废收集桶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三、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等若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及时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1年12月27日

注:本文书一式肆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份送编制单位,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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