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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环许准〔2022〕6号

日期:2022年06月2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永仁远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2年6月14日提出对《永仁远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扩建年生产800万个包装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依法受理,并分别于2022年6月14日、15日在“永仁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生态环境”栏对该项目《报告表》审批事项进行了受理公示、审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拟建项目位于永仁县永定镇南金路32号,永仁远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现有占地范围内,在原有“永仁远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20万个包装箱三条生产线”的基础上,扩建为年生产泡沫箱500万个、纸箱和果套袋200万个,塑料包装箱10万个(塑料包装箱产能不变);项目建设含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扩建项目新增1台10t/h生物质锅炉,原有4t/h生物质锅炉废气治理设施保留使用,原35m高排气筒拆除,与新增的10t/h生物质锅炉共用1根40m高排气筒。项目总投资1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5.7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71%。根据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关于永仁远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扩建年生产800万个包装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楚环评估意见〔2022〕3号),我局原则同意按照项目《报告表》中所述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施工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施工扬尘、机械废气等,应对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降尘,减少扬尘量。

营运期,瓦楞纸包装箱生产线、泡沫果网套生产线、EPS塑料包装箱生产线和PP塑料包装箱生产线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泡沫箱和PP塑料包装箱生产工序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破碎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生物质锅炉使用的生物质颗粒燃料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策、要求和规定,所排放的燃烧废气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燃煤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当废气处理设施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杜绝非正常排放的发生;同时,在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治理效率的跟踪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治理措施,确保运营过程中废气对周围居民点不造成影响。

(二)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期噪声主要有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施工车辆噪声,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禁止夜间施工。

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发泡机、成型机、锅炉、纸箱机、注塑机等运行产生的噪声,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一是运营车辆经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点时应限速、严禁鸣喇叭;二是应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对设备进行基础减震;三是对设备应进行定期保养,严守操作规程,避免产生非正常运行噪声;四是要加强厂区植被绿化,以有效降低噪声的传播;五是在项目南侧与居民点之间应设置隔声板,夜间禁止生产。通过采取措施要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噪声污染措施的有效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治理措施,确保运营过程中噪声不对周围居民点造成影响,确保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衰减至周边敏感点后,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锅炉废水、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成型工序冷却水、水膜除尘水、油墨清洗废水。成型工序冷却水、水膜除尘水经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软水制备过程产生废水和锅炉废水,经油水分离设施、化粪池、沉淀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项目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仁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墨盒清洗废水经专用容器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对生物质锅炉炉灰、不合格产品、边角料、沉淀池污泥、化粪池污泥等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贮存、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对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水性油墨桶、废离子交换树脂以及墨盒清洗废水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暂存、处理处置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处置。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对地下水、土壤的主要影响为污水处理系统泄漏存在地面漫流及垂直入渗的影响、危废暂存间存在废机油入渗的影响,应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控的措施减轻项目运行对地下水及土壤的影响。对油桶存储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做好“三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

建设单位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采取的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环评提出的应急措施,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还应认真落实应急等管理部门提出的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充分落实应急预案中相关要求,设专人负责组织各种突发环境风险应急处理和善后事宜。

(七)落实环境监测相关要求

项目运营期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定期开展项目区污染源监测和周围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如果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周边敏感点环境质量不达标,建设单位应改进污染治理工艺,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敏感点环境质量均达标。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和各项措施,按照《报告表》中有关总量控制指标意见,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不超过1.99吨/年;二氧化硫不超过1.071吨/年,氮氧化物不超过1.177吨/年,其他污染物排放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控制。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单位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等执法监管工作。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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