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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羊蹄江河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环许准〔2024〕3号

日期:2024年06月1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永仁县水利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对《永仁县羊蹄江河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批复如下:

一、永仁县羊蹄江河道治理工程涉及猛虎乡、莲池乡、宜就镇,总治理长度28.45km,左右堤岸总长57.098km,其中:左岸新建护脚护岸2.186km,新建堤防12.257km,维持现状14.096km;右岸新建护脚护岸2.911km,新建河堤10.748km,维持现状10.299km;新建人行桥5座;新建穿堤涵管(洞)45件;新建下河踏步52座。分5段治理河段:格租至大河边段治理河长5.19km,治理起点为尼白租水库溢洪道出口(猛虎乡克马地都村),治理终点为猛虎乡大河边村;三家村至热水塘段治理河长6.79km,治理起点为莲池乡三家村,治理终点为莲池乡热水塘村;热水塘至木马河汇口段治理河长2.98km,治理起点为莲池乡热水塘村,治理终点为莲池乡下格红村;羊蹄江村至雷斗段治理河长8.78km,治理起点为宜就镇羊蹄江村,治理终点为宜就镇雷斗村;小河村至蜻蛉河汇口段治理河长4.7lkm,治理起点为宜就镇小河村,治理终点为宜就镇大河波西村。本工程概算总投资7164.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75.62万元,占总投资的1.06%。

二、该项目属于水利中的防洪除涝工程,项目已取得《永仁县发改局关于<永仁县羊蹄江河道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永发改农经〔2023〕38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楚雄州“三线一单管控”的相关要求,项目不涉及风景名胜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的实施可能对周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上同意《报告表》总体评价结论和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开挖土石方应及时回填,土石方临时堆放要做好围挡及覆盖;对临时表土堆场应采取临时围挡措施,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对临时占地,在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并恢复其原来用途;对位于热水塘村(本次河道治理段K35+025~K35+325)左岸的6株红椿树采取原位围挡保护,禁止施工破坏。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各施工场地每台搅拌机应配套设置1m3临时沉淀池,清洗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在每个施工段合理设置沉淀池用于基坑水沉淀,将沉淀后的基坑水回用于洒水降尘等;施工场地材料堆场四周应设置挡墙,施工材料中如化学建材等不得堆放在地表水体附近,并应加设土工布围挡,防止被雨水冲刷进入羊蹄江。施工期间应对尼白租水库溢洪道出口、羊蹄江与蜻蛉河汇口前开展水质监测。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对施工期裸露地表应采取洒水降尘的措施,以有效抑制扬尘;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措施,以降低扬尘对道路周边大气环境的影响。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时间,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

对施工中产生的废钢筋应进行回收再利用;对碎石块、废石料等应在土石方回填中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应与废包装袋等一并清运并妥善处置。

四、羊蹄江汇入蜻蛉河后下游约150m处有大河波西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鉴于该项目施工会对汇入口下游的蜻蛉河大河波西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产生一定的影响,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报请县政府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报备。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单位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后方能开工建设。

八、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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