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辐射安全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辐射安全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在楚雄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不在本州(市)行政区域内;
2、提交材料不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
3、没有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
4.许可申请不在本行政许可受理范围内。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二)办理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www.zhb.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受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开展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和重新申领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许可:
(1)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2)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
(4)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rr.mee.gov.cn。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不满足以上任一予以许可条件的;
(2)申请内容与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内容不一致;
(3)提交的书面材料与网上申报不一致。
(二)变更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许可:
(1)提供变更后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rr.mee.gov.cn;
(3)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不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2)提交的书面材料与网上申报不一致;
(3)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
(三)延续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许可:
(1)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具备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2)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
(4)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rr.mee.gov.cn。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不满足以上任一予以许可条件的;
(2)提交的书面材料与网上申报不一致。
(四)遗失申请补发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许可:
(1)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满30日;
(2)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未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或公告未满30日;
(2)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
(五)注销及部分变更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许可:
(1)销售、使用放射源单位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
(2)销售、使用放射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3)依法完成放射性同位素场所、射线装置退役工作;
(4)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rr.mee.gov.cn。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不满足以上任一予以许可条件的;
(2)提交的书面材料与网上申报不一致。
六、申请材料
(一)新办和重新申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 要求 |
1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申请单位主体资格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3 |
经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4 |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相关材料,包括: (1)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2)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及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 (3)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 1)辐射设备(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操作规程; 2)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3)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4)辐射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5)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 6)辐射工作场所现场监测制度、方案; 7)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8)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10)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还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制度台账; (4)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相关材料;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三废”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
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其它均为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5 |
申请单位现存和拟新增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6 |
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
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二)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 要求 |
1 |
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3 |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4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5 |
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
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三)延续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 要求 |
1 |
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3 |
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4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5 |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6 |
申请单位主体资格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7 |
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
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四)遗失补发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 要求 |
1 |
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报告需注明在省级刊物上刊登满30日的遗失公告情况 |
2 |
申请单位主体资格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3 |
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
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五)注销及部分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 要求 |
1 |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或者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申请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转让审批表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3 |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4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5 |
申请单位主体资格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6 |
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
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培训要求
培训项目名称:辐射安全培训;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资质条件: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网络申报
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rr.mee.gov.cn。网络申报时间不限。
2窗口受理
(1)受理地点:云南省楚雄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楼D区21号窗口。
(2)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向东100米即到。
(3)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二)受理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收到书面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向申请单位发放《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服务窗口接件批办单》。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人发放《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对申请新办、延续、重新申领的,楚雄州环境保护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实地核查为特别程序,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对申请变更、注销、遗失补发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办理结果
对予以许可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送达方式: 申请人直接到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楼C14号窗口领取,或者按申请人意愿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楼D区21号窗口。
(2)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6160885
(3)网络咨询
网站及网址: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4)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160885进行咨询。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信函咨询的,收到信函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
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3389535;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6867;
楚雄州纪委州监委派驻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399101。
信函投诉:楚雄州纪委州监委派驻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楚雄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4号(楚雄州国土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wpzgtjjjz@163.com。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