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注销
七、死亡注销登记(死亡销户)
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赡)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文件;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